為貫徹落實《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十二五”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工作的意見》(晉政發〔2011〕38號),確保完成省政府下達我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任務,保護和改善環境質量,促進我市轉型跨越發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抓污染物總量減排為總綱,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綠色、低碳發展理念為統領,以改善環境質量為立足點,以《規劃》為依據,項目為依托,科學測算、合理分配,強化結構減排、細化項目減排、實化監管減排,明確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要求、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確保實現“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
二、工作方針
1、統籌兼顧。要服從于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戰略、污染減排重大戰略、產業布局和結構調整要求,兼顧環境質量改善和經濟社會發展;要加強統籌協調、上下銜接、部門聯動,做到宏觀與微觀相結合,區域與流域相結合,行業與項目相結合;要從源頭預防、過程控制、末端治理等全過程系統控制。
2、分類指導。基于分區域、分流域、分行業的技術、政策、標準等差異化要求,結合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目標和資源能源消費需求,綜合考慮地區差異、經濟發展水平、環境質量狀況、污染治理現狀、污染排放強度和環境承載能力等因素,因地制宜地確定總量控制目標與任務。
3、分解落地。按照污染源普查動態更新工作要求,準確掌握本轄區主要污染物排放狀況、重點行業治理水平,將減排任務分解落實到地區、行業、項目,明確工作重點,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嚴格考核,切實推動“十二五”污染減排工作。
4、合理可行。目標確定和任務落實要兼顧需求和實際可能,在綜合考慮新增量的基礎上,按照技術可達可控、政策措施可行、經濟可承受的原則,做好存量、新增量、減排潛力、削減任務之間的系統分析,合理把握工作節奏和步伐,做到污染總量控制目標、任務和投入、政策相匹配。
三、工作目標
2015年,全市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排放總量(含工業、生活、農業)分別控制在40498噸、4500噸以內,比2010年的45300噸、5200噸分別減少10.6%(其中工業和生活排放量減少12%)、 13.46%(其中工業和生活排放量減少14.41%);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總量分別控制在142116噸、129675噸以內,比2010年的156000噸、155300噸分別減少8.9%、16.50%;煙塵、粉塵排放總量分別控制在52827噸、18799噸以內,比2010年的56500噸、20700噸分別減少6.5%、8%。“十二五”期間各縣區和重點單位總量控制目標見附件一。
四、工作重點
“十二五”期間我市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將圍繞重點污染物總量減排項目的實施來推動,主要抓好工業減排、農業減排、生活減排和機動車減排四個方面,實現“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目標。項目實行責任制,各縣(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市直各部門和市轄各大企業為責任單位,與市人民政府簽訂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責任狀,明確完成時間和預期行動效果。具體工作重點如下:
(一)嚴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
把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作為環評審批的前置條件。新建項目采取最先進的生產工藝,并按照最嚴格的環保要求建設治污設施。其中,新建燃煤機組要配套建設高效脫硫脫硝設施;新建新型干法水泥生產線要采用低氮燃燒技術并配套建設煙氣脫硝設施;新建鋼鐵燒結機、燃煤鍋爐等重點污染源要安裝煙氣脫硫設施。
(二)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淘汰“十二五”重點排污行業落后產能。
加大落后產能淘汰力度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嚴格執行重點行業“十二五”淘汰落后產能實施方案和年度實施計劃,將任務按年度分解落實到各縣區,淘汰污染嚴重、能源資源消耗量大的落后產能,從源頭上減少污染物產生量,提升發展質量。對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務的縣區,暫停對該縣區重點行業建設項目辦理核準、審批和備案手續;對未按期淘汰的企業,依法吊銷排污許可證、生產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并依法采取強制淘汰措施;對虛假淘汰行為,依法追究企業負責人和縣區政府有關人員的責任。
(三)工業減排。
1、積極推進重點建制鎮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完善城鎮污水收集管網,轄區內重點建制鎮全部建成污水處理設施,建成區城鎮污水處理率達到70%,重點建制鎮污水處理率達到60%;積極開展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全部得到安全處置或綜合利用;大力推進污水資源化,再生水回用率達到20%;強化垃圾滲濾液治理,實現達標排放。
2、積極推行清潔生產,加大造紙、化工、淀粉等重點企業技術改造和廢水治理力度,全市單位工業增加值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排放強度分別下降50%。加強工業園區環境監管,清理不符合規劃和區域環評要求的工業園區和園區內企業、項目,按照“高端化、集約化、清潔化、循環化”的思路,積極推進工業園區生態化進程,到2015年,轄區內現有工業園區基本達到國家生態區建設標準。
3、現有鋼鐵燒結機、球團設備按規定時限全部完成煙氣脫硫改造,現役新型干法水泥生產線實施低氮燃燒技術改造,其中,熟料生產規模在4000噸/日以上的生產線同步實施低氮燃燒技術改造和脫硝設施建設。
4、開展煙塵和工業粉塵治理。鋼鐵行業燒結(球團)、煉鋼工序優先采用高效袋式除塵器等干法除塵技術,噸鋼煙粉塵排放量不超過1.0千克;水泥行業采用布袋除塵等高效除塵設備;實施非電鍋爐(爐窯)減排,2014年底前,所有非電燃煤(重油)鍋爐(爐窯)必須實施脫硫或者改用清潔能源;已建脫硫設施要確保穩定運行,廢氣全面治理;大力開展城市集中供熱和清潔能源改造,淘汰分散燃煤鍋爐。
5、工業減排項目。
(四)生活減排。
進一步建設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繼續完善城鎮污水收集管網。到2015年底,我市城區生活污水處理率達到85%以上,縣城生活污水處理率達到70%以上,改造現有污水處理設施,提高脫氮除磷能力,城鎮污水處理廠全部達到一級A標準;積極開展城鎮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全部得到安全處置或利用;大力推進污水資源化,再生水回用率達到20%(其中,建成區再生水回用率達到40%),垃圾場滲濾液實現達標排放。2012-2015年重點完成28個生活污水處理和11個供熱減排項目。
(五)農業源污染減排。
組織開展農業源污染減排工作,鼓勵集中養殖、集中治污的規模化養殖場和小區建設,提倡規模、健康、生態養殖,促進畜禽養殖業整合,控制分散養殖戶規模。到2015年,60%以上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配套建設固體廢物和廢水貯存處理設施,70%以上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實現廢棄物的資源化利用,規模化養殖場化學需氧量和氨氮去除率達到85%以上。提高農業源減排監管能力。到2015年,計劃完成49家重點農業源污染養殖場(小區)污染治理。
(六)機動車污染治理。
采取綜合措施,加強機動車氮氧化物控制。優化城市交通,優先發展公共交通。提高準入門檻,從源頭控制機動車氮氧化物排放。從2011年起,在全市范圍內嚴格實施國家第Ⅳ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加速淘汰老舊汽車、機車,到2015年,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冊的營運“黃標車”,其中,城市公交系統全部淘汰“黃標車”。全面提升車用燃油品質,推進車、油同步升級。建立全市機動車環保檢測信息化管理系統,完善機動車污染減排監測統計能力建設。全面推行機動車環保標志管理,環保檢測不合格、未取得合格標志的車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和所有權變更等手續,對于未取得環保合格標志的道路運輸營運車輛,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不予發放道路運輸營運許可。外省、市轉入機動車應達到轉入時新車排放標準要求。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污染物總量減排監管體系。一是建立健全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評價制度和問責制度。將污染物總量減排指標完成情況納入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和黨政領導干部績效考核,對未完成任務的職能部門、縣(區)政府實行“一票否決”。市人民政府成立考核領導小組,由分管環保工作的副市長任組長,按照與市人民政府所簽責任狀,以污染物總量減排核查為依據,對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完成任務情況進行考核,對完成好的單位按年度進行表彰獎勵。對未完成任務的縣、區實行區域限批,對未完成任務的工業企業或單位采取總量限批、不予行業準入、上銀行信用“黑名單”等措施。二是建立健全社會公開承諾和信息公開制度。將各重點企業的排污信息和項目進度定期向媒體公布。三是建立健全調度例會制度。定期召開減排調度例會,通報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進展情況,研究解決工作方案實施中的問題。四是建立健全政策扶植和補償制度。對重點減排項目,各級政府還要安排必要的引導資金,給予稅收優惠,并積極向上級申報,爭取國家和省政府的專項資金支持。
(二)明確部門職責。污染物總量減排在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職能部門相互配合,協調行動。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同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負責轄區內的環境質量,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將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分解、落實到各排污單位;發展改革部門要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節能減排相關政策研究,經市減排領導小組審定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在項目立項審批、核準、備案中嚴格執行環保準入制度;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市政管理部門按職責負責本區域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的建設、運行管理和垃圾滲濾液治理,確保如期實現減排效益;農業部門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督促養殖業改進養殖方式,全面實施規模化養殖、干濕分離、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等措施,要提出調整農業產業結構、合理使用化肥農藥、控制農業面源污染、促進種植業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公安交警部門負責協助環保部門對全市機動車實施污染治理,加強機動車的環境監管,實施老舊車輛的淘汰工作;經濟部門要進一步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設備和生產能力;工商部門要與環保部門建立聯動管理制度,對未履行環保手續的企業,經環保部門提請暫緩辦理工商年檢手續,對政府依法責令淘汰、取締和關閉的企業依法予以限制性變更、注銷或吊銷營業執照,對無證經營的企業依法予以取締;公安部門要配合當地政府維護好被依法取締和責令關閉企業的秩序和治安穩定工作,依法打擊在責令關閉和取締過程中的違法犯罪行為;電力部門要對政府依法責令取締、關閉和淘汰退出的企業停止生產供電;金融部門要大力推行綠色信貸工作,對依法取締、關閉的企業不予辦理信貸業務,及時將依法取締、關閉企業的信息納入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企業征信系統;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部門要落實各項就業再就業優惠政策措施,指導幫助關閉、淘汰企業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國土資源部門要做好被依法取締、關閉企業土地收回、評估、利用工作和礦業秩序整治工作;水務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水資源保護的監督,協助抓好城市集中飲用水源保護區的保護工作,禁止在全市集中飲用水源保護區范圍內有影響取水水質的一切作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所監管企業污染治理的監管和督查工作;統計部門要負責經濟發展及城市發展的基礎數據和發展數據核算和預測,適時向環保部門提供與總量減排統計信息相關的季度和年度經濟發展基礎數據和發展數據;財政部門要負責安排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專項經費,加強對污染物總量減排管理體系的投入和對重點項目的資金支持;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各責任單位的效能監察,加大環保責任追究制的執行力度;環保部門要負責將全市污染物總量減排任務分解到各縣(區)、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各部門、各減排項目單位,做好上級部門對我市的污染物總量減排核查迎檢工作和全市污染物總量減排項目的考核工作,負責督促各污染源減排重點項目的實施,依法查處環境違法行為;其他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積極配合推進減排工作。
(三)加緊減排配套政策的制定和實施。減排配套政策的制定依賴于國家政策的出臺,同時,我市要根據實際情況在以下五個方面制定減排配套政策辦法:1、對脫硫脫硝項目企業實施差別電價政策,在“十一五”電廠實施脫硫電價基礎上,“十二五”進一步推行鋼鐵企業脫硫脫硝電價、電廠脫硝電價和水泥行業脫硝電價等;2、對落后產能實施淘汰補償和差別電價政策,實施淘汰落后產能的企業進行經濟補償,對尚未淘汰落后產能的企業實施差別電價,促進落后產能的淘汰進度;3、對淘汰機動車實施補償政策;4、對城市污水處理費提高征收脫氮費用;5、出臺相關鼓勵政策,加快養殖業規模化養殖的進程,大力推進養殖方式的改變。
(四)嚴格環境執法,加大環境現場監管。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查處環保違法排污行為,嚴厲打擊偷排現象,確保污染防治設施的正常運轉;對拒不履行污染治理責任,違反環保法律法規的企業公開曝光、依法查處。對依法被責令關停企業逾期未關停到位的,由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強制關停。對已依法關停企業要防止死灰復燃,保護減排成果。同時要加強現場核查工作。減排重點監管企業應按要求安裝在線監控裝置,按照國家環保部制定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查辦法(試行)》的要求提供企業減排的相關資料,不得弄虛作假、偽造數據。
(五)加快污染減排體系的建設。一是建立和完善科學的減排指標體系。完善統計制度,著力做好重點污染源排污數據的統一采集、統一核定;建立排污總量控制臺賬、減排項目管理臺賬,及時掌握污染源的排污情況和減排項目實施情況。二是建立和完善準確的減排監測體系。進一步完善在線監控設施建設和監督性監測能力建設,能夠及時跟蹤各重點污染源排污情況。三是建立扎實敬業的減排工作隊伍。不僅要在市級環保部門加強減排隊伍建設,在基層環保部門、重點企業也要充實減排人員,提高減排管理水平,切實在減排工作中發揮作用。
(六)注重技術研發推廣。加快建設減排技術服務保障,充分發揮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的作用,做好城鎮污水處理、電力、交通等重點領域的減排技術服務,運用先進技術推動污染減排。要充分利用各類科技資金,加大對清潔能源使用、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畜禽養殖污染治理等減排關鍵技術研發及應用的支持力度。
(七)加大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的宣傳力度。各級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每年要制定污染物總量減排宣傳計劃,對在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企業、單位予以表彰和獎勵。要組織主要新聞媒體在重要版面、重要時段進行系列報道,刊播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的公益性廣告,大力宣傳和弘揚先進典型,揭露和曝光浪費能源資源、嚴重污染環境的反面典型。要提高全民環保意識,營造公眾參與污染物總量減排的良好輿論氛圍。(大同市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