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渝中區域排水管網開挖維護維修項目答疑補遺文件
渝中區域排水管網開挖維護維修項目
答疑補遺文件
(一)
各潛在投標人:
現將“渝中區域排水管網開挖維護維修項目”的答疑及補遺內容通知如下:
一、答疑部分
問題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被合并單位” 的債權、債務及相關業績由合并后存續的本公司承繼。鑒于本公司已完成吸收合并整合工作,現就以下事項提出質疑:
1、本公司在投標過程中,使用 “被合并單位” 合并前的項目業績作為本次投標業績,并提供雙方簽署的《吸收合并協議》。基于上述情況,該業績是否可認定為滿足招標業績要求?
2、在本次投標涉及的業績中,存在本公司曾作為委托方(甲方)與 “被合并單位”(原乙方)簽訂項目合同的情形。該項目的實施主體為 “被合并單位”,目前該單位已依法完成注銷登記,其相關權利義務已由本公司承接。并提供雙方簽署的《吸收合并協議》。基于上述情況,該業績是否可認定為滿足招標業績要求?
答
:1、可以,但須提供吸收合并的相關證明資料。
2、同上。
問題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分公司作為總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在社保繳納方面,通常是以公司名義為員工辦理相關事宜。分公司員工的社保雖由分公司以自身名義繳納,但鑒于分公司并非獨立法人這一事實,最終責任實質上仍歸屬于總公司,因此分公司人員亦屬于總公司人員范疇。現我公司擬參與投標,在投標時提供分公司繳納的養老保險證明,是否符合招標文件中關于養老保險的要求?
答:投標人以分公司名義(分公司非獨立法人)繳納的真實養老保險證明滿足招標文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