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東海縣城鎮污水提質增效雨污分流改造項目濱河北路(振興路-牛山路)改造工程施工公告
東海縣城鎮污水提質增效雨污分流改造項目濱河北路(振興路-牛山路)改造工程施工
標段編號:3207222207260002031001
1、招標條件
東海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項目業主)的 東海縣城鎮污水提質增效雨污分流改造項目 (項目名稱)已由 東發改復〔2022〕72號文(批文名稱及編號)批準建設,建設資金來源于 財政 ,現已落實。東海縣城鎮污水提質增效雨污分流改造項目濱河北路(振興路-牛山路)改造工程施工(標段名稱)已具備招標條件,現對該項目進行公開招標,投標人的資格審查采用資格后審方式。連云港港晶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招標代理機構)受招標人委托具體負責本工程的招標事宜。
2、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2.1 標段名稱:東海縣城鎮污水提質增效雨污分流改造項目濱河北路(振興路-牛山路)改造工程施工;
2.2 標段編號:3207222207260002031001;
2.3 工程地點:東海縣;
2.4 工程規模:本標段工程造價約745萬元。
2.5 工期要求:120日歷天,計劃開竣工日期2026年1月1日-2026年5月1日(具體開工時間以業主的書面開工令為準)
2.4 質量要求:執行國家現行驗收標準,等級為合格;
2.5 最高投標限價:7441633.08元,投標報價高于最高投標限價的作無效標處理;最高投標限價已經過財政部門評審,請投標人合理報價。
2.6 本工程招標范圍為:東海縣城鎮污水提質增效雨污分流改造項目濱河北路(振興路-牛山路)改造工程施工,內容包含土石方工程、雨污水工程、給水工程、道路工程等內容,具體內容詳見圖紙及工程量清單。
3、投標人資格要求
本工程采用資格后審方式,以下條件屬于資格審查合格條件:
3.1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能力,并具有有效營業執照;
3.2具有企業基本戶開戶許可證或企業基本存款賬戶信息證明;
3.3企業資質要求:投標人須具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叁級及以上資質(有效的),企業具備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的);并在人員、設備、資金等方面具有相應的施工能力;
3.4投標人擬派項目負責人執業資格要求:項目負責人須具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市政公用工程專業二級及以上注冊建造師資格(有效的),同時具有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類)(有效的)。
3.5項目負責人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1)擬派項目負責人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不接受項目負責人同時在其他公司擔任法定代表人、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在其他公司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變更信息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變更備案信息為準。
(2)擬派項目負責人是非變更后無在建工程,或是變更后無在建工程(必須原合同工期已滿且變更備案之日已滿6個月),或因非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項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開工且已辦理了項目負責人解鎖手續,或項目負責人有在建工程,但該在建工程與本次招標的工程屬于同一工程項目、同一項目批文、同一施工地點分段發包或分期施工的情況且總的工程規模在項目負責人執業范圍之內。注:在建工程是指處于中標結果公告(直接發包的項目以網上合同備案為準)到合同約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驗收合格期間的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是指由建設單位(或監理)組織工程建設各方驗收合格,并簽署相應的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或者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等驗收文件。
(3)項目負責人必須是投標授權代理人。
(4)項目負責人無行賄犯罪行為記錄;或者有行賄犯罪行為記錄,但自記錄之日起已超過5年的。
3.6本工程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3.7投標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為招標人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
(2)為本招標項目的監理人、代建人、項目管理人,以及為本招標項目提供招標代理、設計服務的;
(3)與本招標項目的監理人、代建人、招標代理機構同為一個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參股的;
(4)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
(5)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
(6)處于被責令停業、財產被接管、凍結和破產狀態,以及投標資格被取消或者被暫停且在暫停期內;
(7)因拖欠工人工資或者發生質量安全事故被有關部門限制在招標項目所在地承接工程;
(8)投標人近3年內有行賄犯罪行為且被記錄,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賄犯罪記錄且自記錄之日起未超過5年的。
3.8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1)本工程執行“江蘇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連云港市清理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領導小組辦公室”相關通報文件精神,凡是在文件中以及在工程所在地被行政監督主管部門限制準入的投標單位和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且未解禁的不得參加本次投標。
(2)本工程招標工作遵照蘇建建管〔2013〕508號文、蘇建招函〔2017〕12號文。
投標企業(超過3年)、法定代表人(超過5年)及項目負責人(超過5年)無行賄犯罪記錄、項目負責人無在建工程、絕不出借掛靠資質等采用信用承諾方式由投標人自行承諾(格式詳見招標文件“第八章投標文件格式”)。
(3)本工程執行蘇建招辦〔2022〕2號文規定,投標人在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間當日,建筑業企業資質動態監管結果均不處于不合格狀態的。
(4)投標單位擬報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必須為本單位正式職工,提供至少包括2025年6月至2025年11月由社保機構出具的社保繳納證明(加蓋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參保繳費證明電子專用章)等證明材料,如是退休人員需提供單位有效的聘用合同及退休證明。投標人確定的項目負責人必須親自參與所投項目的開標、項目負責人答辯、評標答疑、異議投訴及標后實施過程。
本工程執行蘇建建管〔2016〕214號文及相關問題解釋的規定,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工程,招標投標時,除項目經理外,其他現場人員不再要求明確;施工合同備案時,項目經理隨招投標系統自動導入施工合同備案系統,其他關鍵崗位人員需在企業已注冊(或備案)的人員庫中勾選后自動生成。
(5)本工程執行以下文件:連建發〔2025〕181號“關于印發《連云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投訴處理程序》的通知”;連建發〔2025〕182號“連云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管工作的通知”;蘇信用辦〔2018〕23號“關于印發《關于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的招標投標活動中建立對失信被執行人聯合懲戒機制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以“信用中國”www.creditchina.gov.cn公布為準,懲戒期限自網站上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信息中載明的發布時間開始,直至撤銷或更正信息中載明的發布時間的期間。
(6)投標人應承諾貫穿工程整個招投標活動所提交的所有材料都是真實有效的,一旦發現有虛假行為,招標人應立即中止該投標人的投標活動,并上報相關主管部門追究責任。投標人標中、標后被發現存在掛靠行為,將被取消投標或中標(候選人)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合同解除及清除出場,一切損失自行承擔。出借(掛靠)資質行為認定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的通知》(建市規〔2019〕1號)等文件涉及“違法轉包、分包、掛靠”等條款精神。
(7)資格審查申請書的內容不得失實或者弄虛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