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生態環境監測條例》解讀
生態環境監測條例
本條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為規范生態環境監測活動,提升生態環境監測能力和水平,保障生態環境監測數據質量,更好發揮生態環境監測在支撐生態文明和美麗中國建設、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國務院于近期公布《生態環境監測條例》。
《條例》共7章49條
明確總體要求
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開展生態環境監測及其相關活動。
公共監測: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為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等職責開展或者組織開展的生態環境監測。
自行監測:負有法定監測義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就其相關活動對生態環境的影
響開展的自行監測。
基本原則
貫徹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決策部署。
堅持依法監測、科學監測、誠信監測。
構建政府主導、部門協同、企事業單位履責、社會參與、公眾監督的機制。
職責分工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職責范圍內負責全國的生態環境監測工作。
國務院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農業農村、氣象、林業草原、疾病預防控制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生態環境監測有關工作。
體系建設
國家建立健全生態環境監測制度,完善生態環境監測規范和標準。
國家加強生態環境監測能力建設,加快建立現代化生態環境監測體系,構建陸海統籌、天地一體、上下協同、信息共享的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全面提升生態環境監測的自動化、數字化、智能化水平。
加強公共監測
生態環境質量監測
統一規劃站點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統一規劃國家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置。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統一規劃本行政區域內地方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置。
設置、調整和撤銷地方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應當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備案。
統一信息發布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統一發布生態環境質量監測信息,定期發布生態環境狀況公報。
生態環境監督監測
依法加強對各類污染源(包括移動污染源)等的監督監測,并根據監測結果向有關
單位或者個人提出相關建議、要求或者作出處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