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鎮江市南山竹林路以東片區排水管網工程鎮江市南山竹林路以東片區排水管網工程總承包(EPC+評定分離)招標公告
1.招標條件
本招標項目鎮江市南山竹林路以東片區排水管網工程已由鎮江市潤州區經濟發展局以鎮潤經發[2025]57號批準建設,招標人為鎮江市潤州區振潤工程建設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建設資金為財政。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對該項目進行公開招標。
2.項目概述與招標范圍
2.1 項目概況
2.1.1 建設地點:該項目位于竹林路、菊花山路污水管道服務范圍,主要為其東側城中村;
2.1.2 建設規模:新建球墨鑄鐵污水主管DN200共2700米、DN300共420米,球墨鑄鐵明管DB300共75米,新建UPVC出戶管DN100共400米、DN150共1250米;新建雨水主管DN300共150米,雨水連接管DN200共40米,混凝土排水溝250*30共45米;配套建設600*600污水檢查井175座、φ700圓井15座,500*500雨水檢查井7座;設置提升泵站1座(Q=10m3/h,H=10m)及dn75PE壓力管140米。
2.1.3 合同估算價:577.28萬元(其中設計費 9.97元,施工費567.31萬元)。
2.1.4 總工期要求:198 日歷天(設計 17日歷天,施工 181 日歷天)。
設計開工日期:2025 年 12 月 15 日
施工開工日期:2026 年 1 月 1 日
工程竣工日期:2026 年 6 月 30日
2.1.5 質量要求:
(1)設計要求的質量標準:合格,符合國家和地方設計技術規范、標準及規程要求,并且滿足發包人要求,確保通過相關部門審查。
(2)施工要求的質量標準:合格,符合設計圖紙及國家有關標準規范要求,工程質量達到國家、行業現行施工驗收規范合格標準并達到國家行業及地方安全環保等方面要求。
2.2 招標范圍:包括本項目的設計、工程施工直至竣工驗收合格及質量保修期內的責任等設計施工一體化項目的全部工作。
2.2.1 設計內容包含:包括施工圖設計、施工圖報審以及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工程規模的調整及各種變更均屬本設計范圍,所有的設計費用包含在此次報價中(包括但不限于預算編制等費用);
2.2.2 施工內容:鎮江市南山竹林路以東片區排水管網工程所需要的一切與項目相關的所有施工內容、施工組織設計、項目施工及協調、手續的辦理、項目竣工驗收合格、編制竣工圖文件、質量保修期內保修等為本項目工程總承包服務的全部工作內容。
2.2.3 采購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本項目建設所需要的所有材料、設備及工器具購置等采購(含供貨、運輸、裝卸、保管、安裝、調試及運行、質保期的維修等全部內容;承包人必須執行現行技術規范標準,向發包人提供合格產品)
3.投標人資格要求
3.1 投標人應當具備的資格條件:
(1) 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能力;
(2) 未處于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或者財產被接管、凍結和破產狀態;
(3) 企業沒有因詐騙中標或者嚴重違約以及發生重大工程質量、安全生產事故等問題,被有關部門暫停投標資格并在暫停期內的;
(4) 投標人應當同時具有下列工程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
A、設計資質:【工程設計綜合資質甲級】或者【市政行業設計資質丙級及以上】或者【市政行業設計資質(燃氣工程、軌道交通工程除外)丙級及以上】或者【市政行業(排水工程)專業設計資質丙級及以上】;
B、施工 資質: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及以上資質且具備有效期內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注:本項目接受聯合體投標,聯合體要求具體詳見 3.8。
3.2 投標人擬派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應當具備以下資格條件之一:
( 1) 注冊二級建造師(市政公用工程專業)且同時具有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B 類證書)
(2)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給水排水專業);
注: ( 1)投標人擬委派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可以兼任施工項目經理或設計負責人,若為聯合體投標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必須為聯合體中單位的在職人員;
(2)須提供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社會保險證明(招標公告發布日期前一個月投標人為其繳納的社保,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軍事管理等部門人員不能提供社會保險證明繳納證明的,由所在單位上級人事主管部門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3)如申請人注冊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明確的最大查詢期與資審文件規定的月份不一致時,須提供相應的文件規定;
(4)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無需提供社保證明材料;項目經理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但提前退休的,提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退休證明材料;
3.2.1 投標人擬派總承包項目經理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1)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
(2)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工程項目上,任“工程總承包中的總承包項目經理 ”或者“施工工程中的項目負責人 ”職務;
(3)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無行賄犯罪行為記錄;或有行賄犯罪行為記錄,但自記錄之日起已超過 5 年的;
(4)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是非變更后無在建工程,或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是變更后無在建工程(必須原合同工期已滿且變更備案之日已滿 6 個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項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開工、且已辦理了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解鎖手續,或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有在建工程,但該在建工程與本次招標的工程屬于同一工程項目、同一項目批文、同一施工地點分段發包或分期施工的情況且總的工程規模在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執業范圍之內;
3.3 項 目管理機構:
3.3.1 設計負責人
(1)須具有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給水排水專業);
(2)擬派的設計負責人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a)設計負責人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
(b)設計負責人無行賄犯罪行為記錄;或有行賄犯罪行為記錄,但自記錄之日起已超過 5年的。
3.3.2 施工項 目負責人
(1)須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注冊建造師二級(含) 以上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B 類證);
(2)擬派施工項目負責人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a)施工負責人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
(b)施工負責人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工程項目上,任“工程總承包中的總承包項目經理 ”或者 “施工工程中的項目負責人 ”職務。
(c)施工負責人無行賄犯罪行為記錄;或有行賄犯罪行為記錄,但自記錄之日起已超過 5年的。
(d)施工負責人是非變更后無在建工程,或施工負責人是變更后無在建工程(必須原合同工期已滿且變更備案之日已滿 6 個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項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開工、且已辦理了施工負責人解鎖手續,或施工負責人有在建工程,但該在建工程與本次招標的工程屬于同一工程項目、同一項目批文、同一施工地點分段發包或分期施工的情況且總的工程規模在施工負責人執業范圍之內。
3.4 人員社保要求:投標人提供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施工負責人、設計負責人的社會保險證明(2025 年 10 月)(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軍事管理等部門從事工程設計、施工的技術人員不能提供社會保險證明交納證明的,由所在單位上級人事主管部門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注:(1)如投標人注冊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明確的最大查詢期與招標文件規定的月份不一致時,須提供相應的文件規定;
(2)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和施工負責人和設計負責人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無需提供社保證明材料;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和施工負責人和設計負責人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但提前退休的,提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退休證明材料
3.5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應當承擔過以下類似工程業績之一:
(1)工程總承包業績要求:2022 年 11 月 1 日(含)以來,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承擔過單項合同價200萬元及以上的雨污水管網(不含污水處理廠)工程總承包業績,且擔任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須提供中標通知書(直接發包項目提供發包人出具的加蓋單位公章的直接發包證明材料)、合同、竣工驗收證明,三者缺一不可。時間以竣工驗收證明材料上的竣工驗收時間為準,金額以合同為準。提供的證明材料必須反映出相關數據和內容,否則視為未提供。)
(2)工程設計業績要求:2022 年 11 月 1 日(含)以來,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承擔過單項合同投資額或建安費200 萬元及以上的雨污水管網(不含污水處理廠)工程設計業績,且擔任設計項目負責人。(須提供中標通知書(直接發包項目提供發包人出具的加蓋單位公章的直接發包證明材料)、設計合同,兩者缺一不可。時間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準,金額以合同為準。提供的證明材料必須反映出相關數據和內容,否則視為未提供。)
(3)工程施工業績要求:2022 年 11月 1 日(含)以來,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承擔過單項合同價200萬元及以上的雨污水管網(不含污水處理廠)工程施工業績,且擔任施工項目負責人。(須提供中標通知書(直接發包項目提供發包人出具的加蓋單位公章的直接發包證明材料)、合同、竣工驗收證明等證明材料,三者缺一不可。時間以竣工驗收證明材料上的竣工驗收時間為準,金額以合同為準,提供的證明材料必須反映出相關數據和內容,否則視為未提供。)
備注: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業績必須是投標人承接的。
3.6 投標人不得出現如下行為:
(1) 近兩年內(自 2023 年 12 月 8 日 以來 ),投標人和擬派總承包項目經理沒有因串通投標、弄虛作假、以他人名義投標、騙取中標、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受到建設等有關部門行政處罰的;
(2) 近一年內 (自2024 年 12 月 8 日 以來) ,投標人沒有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資格 (不含總承包項目負責人多投多中后放棄) 、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約擔保情形的;
(3) 近三個月內 (自 2025 年 7 月8 日 以來) ,投標人沒有因拖欠工人工資被招標項目所在地省、市、縣 (市、區)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
3.7 投標人不得存在如下情形:
(1)為招標人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
(2)為本招標項目的的代建人、項目管理人、全過程工程咨詢人、監理人、造價咨詢人、招標代理機構或者與上述單位同為一個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參股的;
(3)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
(4)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