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漳州市漳浦縣城區污水處理廠設備更新工程答疑紀要及補充說明(一)
漳州市漳浦縣城區污水處理廠設備更新工程
答疑紀要及補充說明
(一)
致:各潛在投標人
一、招標文件的澄清
問題1:付款方式矛盾:招標文件第41頁,第四章第一節通用條款中的3.2小節“合同價款的支付”中寫明:預付款10%,交貨款60%,驗收款25%,結清款5%。但是在招標文件第56也,第四章第二節專用合同條款中的3.2小節“合同價款的支付”中寫明:預付款15%,交貨款30%,驗收款40%,結算后10%,結清款5%。結清款問題,結清款是在質保期滿后支付,但是由于曝氣管質保5年,其他設備2年,如何界定質保期滿是幾年?還是對曝氣管部分出承諾函(5年內保修保換),但質保金是與大合同按2年后一起支付。
回復:按招標文件要求執行,《通用合同條款》與《專用合同條款》約定不一致的,以《專用合同條款》為準。
問題2:業績問題:在第三種評標辦法中類似業績證明寫明:投標人需要提供2個類似業績,并沒有注明聯合體牽頭人滿足還是聯合體成員滿足。
回復:投標人(包括聯合體各方)提供的業績均予認可。
問題3:曝氣管:圖紙中的可提升曝氣軟管備注注明進口,但是招標文件中的推薦品牌為國產品牌,是否國產設備即可?
回復:按招標文件要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