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新蘇滁(滁州)水務有限公司2025年物業外包項目澄清答疑公告
中新蘇滁(滁州)水務有限公司2025年物業外包項目澄清答疑公告
各潛在投標人:
現對中新蘇滁(滁州)水務有限公司2025年物業外包項目進行如下答疑:
質疑事項1:我司在研讀招標文件時發現,貴項目評標辦法中設置"投標人自2022年1月1日至投標截止時間,每提供一個廠區(人數≥10人)或小區物業服務管理業績的得2分,本條最高可得10分。"的評分標準。
事實依據:本項目為廠區物業管理服務,其核心需求(如保安服務、保潔服務、食堂服務等)與住宅型物業有本質區別。招標方未說明為何認同小區類型物業管理業績,并在業績數量需提供5個業績和廠區類型服務業績中服務人數需≥10人的特定要求,而非更專業、合理提出的物業類型要求。該條款變相限制中小企業的公平競爭。違背《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的精神。我方查詢滁州市及中新蘇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近期招標的同類工業園區物業項目(如滁州市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園區物業服務項目、中新蘇滁高新區工業坊三期、 四期、五期、六期 2025-2027 年度物業綜合服務外包項目等),其評分標準對業績方面只要求提供2個同類型(包含同等服務內容)的業績即可。因此,本項目要求具有排他性嫌疑。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