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鐵塔2025年室分運維智能化研究之室內網絡測試自動化工具研究項目(二次)公開詢比(比選)公告
中國鐵塔2025年室分運維智能化研究之室內網絡測試自動化工具研究項目(二次)已具備采購條件,現公開邀請有意向的單位參加公開詢比(比選)采購活動。
1.采購項目簡介1.1采購項目名稱及項目編號:中國鐵塔2025年室分運維智能化研究之室內網絡測試自動化工具研究項目(二次)(項目編號:GPDI-ZB-2025-02125
(2))。
1.2采購人:中國鐵塔股份有限公司。
1.3采購代理機構:廣東省電信規劃設計院有限公司。
1.4采購項目資金落實情況:已落實。
1.5標段劃分:不劃分
1.6成交單位數量及份額:一家,100%。
1.7本項目最高限價:本項目設置最高響應限價,最高響應限價為人民幣1,500,000.00元(含稅),響應報價超過最高響應限價的,其響應將被否決。
2.采購范圍及相關要求2.1采購內容:基于中國鐵塔移動通信室內信號監測器,研究室內網絡測試自動化方法,研發自動化測試工具,提高測試準確性和效率。具體內容詳見技術規范書要求。
2.2服務期限: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80日內完成本項目要求的全部開發工作。
2.3服務地點:北京市。
2.4服務標準:滿足國家相關規定及技術規范書要求。
3.供應商資格要求3.1依法設立:供應商須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事業單位或非法人組織(法人下屬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參與響應的,應提供所屬法人針對本項目或覆蓋本項目的經營事項的有效授權),合法運作并獨立于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須提供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掃描件。
3.2業績要求:
供應商自2022年7月1日至公開詢比(比選)公告發出前一日期間(以合同或課題委托文件的簽訂時間或立項批復時間為準)應至少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的以下2類同類項目業績各1個(2類同類項目業績分別指:①移動通信網絡測試APP相關研發類或開發類項目;②移動通信室內信號監測器或類似相關產品的研發或測試或標準研究類項目)。
注:①需提供合同關鍵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簽訂主體、合同標的、合同金額頁、簽字蓋章頁)及合同對應發票掃描件或稅務系統查詢發票截圖作為證明文件,如合同無法說明項目內容符合上述同類項目經驗內容,可由甲方出具的相應證明文件作依據(證明文件須加蓋合同甲方公司章或合同章,或甲方項目使用部門部門章);
②對于框架合同,須同時提供訂單合同,若僅提供上述其中一項,相應的合同均無效。
③合同對應的發票(或網上稅務系統查詢發票截圖)要求:
1)有效發票含稅總額等于或小于合同金額;
2)有效發票含稅總額應不低于合同含稅金額(或框架協議下有效訂單累計金額)的10%。
3)發票應同時滿足a、b、c、d條件可認定為有效發票:a、開票日期晚于合同簽訂日期,且處于【2022年7月1日,公開詢比(比選)公告發出前一日】區間內;b、發票購買方與合同買方或其分支機構一致;c、發票銷售方與合同賣方(供應商)一致;d、發票為未沖紅發票。
④若根據框架合同正文的要求(需提供對應的內容頁),框架內以非訂單合同形式下達采購需求或確認工作量的,上述備注中的“訂單合同”根據實際情況替換成相應形式的證明材料。
⑤合同金額:以合同簽訂金額作為判定或評分依據,若為框架合同,金額統計以框架簽署后下達的訂單合同累計金額為準。
⑥對于縱向課題(如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或科技部委托項目),無①-⑤作為證明文件的,需提供相關課題批復證明材料(如批復通知或任務書或計劃書或協議等,需體現項目名稱、供應商名稱、經費、課題委托文件的簽訂時間或立項批復時間)。
⑦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或證明材料內容不齊全或不清晰等導致評委無法認定的,一律不予認可。
⑧相關產品銷售類業績不予認可。
3.3相關標準參編要求:供應商至少參與過1個移動通信網絡測試相關行業標準或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編制。
注:供應商應提供有效的標準文件掃描件,標準文件掃描件至少包括相關標準封面、標準參編單位頁(須體現供應商名稱),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或證明材料內容不齊全或不清晰等導致評委無法認定的,一律不予認可。
3.4控股管理關系: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響應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項目響應。
3.5自然人:供應商的股東全部為自然人,且完全一致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標段響應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項目響應。
3.6高級管理人員:供應商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公司董事長、公司副董事長、公司總經理、公司副總經理、公司總會計師/公司財務總監)為同一人或存在交叉任職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響應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項目響應。
3.7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供應商應承諾成交后能為采購人開具符合國家要求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8不得存在的情形:
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為采購人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
(2)被依法暫停或取消投標資格的;
(3)被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4)財產被接管或者凍結、進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產,或其他喪失履約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內(自2022年7月1日起)被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或司法機關認定有騙取中標、嚴重違約、重大工程質量或者重大工程安全問題(以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或司法機關出具的有關法律文書為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