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新區和平路 ( 大水大街 - 津海大街 ) 地下管廊建設項目、雄安新區和平路 ( 大水大街 - 津海大街 ) 建設項目、雄安新區和平路 ( 大水大街 - 津海大街 ) 地下管網及設施建設項目 設計 招標 公告
1. 招標條件 本招標項目 雄安新區和平路 ( 大水大街 - 津海大街 ) 地下管廊建設項目、雄安新區和平路 ( 大水大街 - 津海大街 ) 建設項目、雄安新區和平路 ( 大水大街 - 津海大街 ) 地下管網及設施建設項目 (項目名稱)已由 容城縣改革發展局 (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機關名稱)以 關于雄安新區和平路 ( 大水大街 - 津海大街 ) 地下管廊建設項目立項的批復、容改發投資字〔 2025 〕 31 號;關于雄安新區和平路 ( 大水大街 - 津海大街 ) 建設項目立項的批復、容改發投資字〔 2025 〕 32 號;關于雄安新區和平路 ( 大水大街 - 津海大街 ) 地下管網及設施建設項目立項的批復、容改發投資字〔 2025 〕 33 號 (批文名稱及編號)批準建設,項目業主為 容城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建設資金來自 財政資金 (資金來源),項目出資比例為 100% ,資金落實情況為 已落實 ,招標人為 容城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招標代理機構為 河北省成套招標有限公司 。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對 雄安新區和平路 ( 大水大街 - 津海大街 ) 地下管廊建設項目、雄安新區和平路 ( 大水大街 - 津海大街 ) 建設項目、雄安新區和平路 ( 大水大街 - 津海大街 ) 地下管網及設施建設項目 設計 進行公開招標。
2. 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2.1項目概況:
( 1)工程名稱: 雄安新區和平路 (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地下管廊建設項目、雄安新區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建設項目、雄安新區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地下管網及設施建設項目
( 2)建設地點:位于雄安新區容城縣和平路,西起大水大街東至津海大街
( 3)建設規模及建設內容:
雄安新區和平路 (大水大街-津海大街) 地下管廊建設項目:和平路規劃為城市次干路,道路長度 3.573km。本項目新建綜合管廊約3.715km,采用雙艙矩形斷面(2.4+3.05)m×3.3m。建設內容包括管廊基坑工程、結構工程 , 同時配套電氣、自控、通風、排水、消防和支架等附屬設施。
雄安新區和平路 (大水大街-津海大街) 建設項目:新建道路約 3.573km,規劃為城市次干路,設計速度40km/h,紅線寬度為26m/28m/30m,雙向四車道;新建橋梁2座,1#橋長55m,2#橋23m。建設內容包括綜合道路工程、橋梁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等。
雄安新區和平路 (大水大街-津海大街) 地下管網及設施建設項目:建設內容包括供熱工程、雨水工程、污水工程、給水工程、再生水工程及管線遷改工程等。
( 4)本 招標 項目 最高限價 為 1291.68 2 萬元
( 5)質量標準:合格
( 6) 設計服務期限 : 合同簽訂之日起至項目完成竣工驗收 :其中設計周期(指從合同簽訂到完成施工圖設計) 90 日歷天, 合同簽訂之日起 30 日歷天提交初步設計成果文件 , 并 取得相應階段的政府部門批復,在初步設計和設計概算審核后 60 日歷天內提交施工圖成果文件。具體以發包人實際要求為準。
( 7)標段劃分: 1 個標段
2.2招標范圍:工作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所需的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概算文件編制、編制管線綜合設計 、 BIM設計, 提供技術交底、承擔后續施工招標過程中的配合服務(包括但不限于后續招標所需技術要求編制、配合工程量清單編制等)、負責配合各階段專項報批報建等工作、參加試運行、竣工驗收,并負責項目施工期間的設計服務及配合招標人進行有關科研項目、配合獎項申報等工作。上述成果需滿足相關行業規范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要求、咨詢機構審查以及行業主管部門評審。按行業主管部門及發包人要求提供設計方案及各專業對應的效果圖。
3. 投標人資格要求 (1)資質最低要求: 具備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設計綜合甲級資質或具備市政行業 甲 級資質 。
(2)業績最低要求: / 。
(3)設計負責人最低要求: 具有高級(含)以上工程師職稱 。
(4)信譽要求:
① 本項目對被雄安新區 / 機構評為嚴重失信企業且正處在信用評價結果公示期內的投標人 不采用 ( 采用 或不 采用 ) 否決性懲戒方式;
② 本項目對近3年內(從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項目招標人評價為履約不合格的投標人 不采用 ( 采用 或不 采用 ) 否決性懲戒方式;
③ 本項目對近2年內(從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項目招標人實施的項目中存在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資格、拒不簽訂合同、拒不提供履約擔保情形的投標人 不采用 ( 采用 或不 采用 ) 否決性懲戒方式;
④ 本項目對近3年內(從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區政府有關部門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達到 / 次或累計罰款 / 元的投標人 不采用 ( 采用 或不 采用 ) 否決性懲戒方式;
⑤ 本項目對因違反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或者因串通投標、轉包、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正在接受雄安新區政府有關部門立案調查的投標人 不采用 ( 采用 或不 采用 ) 否決性懲戒方式 。
(5)不得 存在下述 法律法規禁止的情形 :
a . 投標人 為招標人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
b . 投標人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
c .投標人單位負責人與 同一 標段 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 的其他投標人的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