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河治理工程(雄縣段二期)剩余段監理招標公告
1. 招標條件本招標項目大清河治理工程(雄縣段二期)剩余段(項目名稱)已由
河北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改革發展局、雄縣改革發展局、雄縣人民政府(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機關名稱)以《河北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改革發展局關于大清河治理工程(雄縣段)(二期)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意見》
、《雄縣改革發展局關于大清河治理工程(雄縣段二期)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雄改發投字〔2024〕20號)、《雄縣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大清河治理工程(雄縣段二期)友誼河擴挖工程項目法人變更的批復》(雄政字〔2024〕32號)、《河北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改革發展局關于大清河治理工程(雄縣段二期)有關意見的函》、《河北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改革發展局關于開展友誼河擴挖工程等6個項目建設實施有關意見的函》、《雄縣改革發展局關于大清河治理工程(雄縣段二期)剩余段的批復》(雄改發審字〔2025〕8號)批準建設,項目業主為
中國雄安集團生態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建設資金來自財政資金(資金來源),項目出資比例為100%,資金落實情況為已落實,招標人為中國雄安集團生態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招標代理機構為中宇信達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對大清河治理工程(雄縣段二期)剩余段監理進行公開招標。
2. 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2.1項目建設地點:大清河治理工程(雄縣段二期)剩余段治理范圍自朱各莊至張青口村東雄安新區界。
2.2項目概況:拆除重建龍灣泵站、張青口泵站、馬莊引水閘、龍灣蓄水閘和龍灣引水閘;新建西排干泵站、縣城攔河閘;拆除改造二鋪攔水堰;改造提升袁家園橋、南陽橋、高家鋪橋、張青口橋;穿村段河岸護砌;修建兩岸巡河路;下游末段左岸堤防加高加固,縣城城區段生態涵養工程等。
2.3招標范圍:本項目所有建設內容的監理服務工作。
2.4項目工期:本項目的工期為24個月,計劃開工時間為2025年7月31日,計劃完工時間為2027年7月31日,具體開工日期以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為準。缺陷責任期自全部工程完工驗收之日起24個月。
2.5監理服務期限:施工準備階段至缺陷責任期結束。
2.6質量標準:合格。
2.7本項目的標段劃分:本項目劃分為1個標段。
2.8本項目合同估算價:約427萬元。
3. 投標人資格要求(1)資質最低要求:同時具有下列①和②的資質
①具有水利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水利工程施工監理丙級及以上資質;
②具有水利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乙級及以上資質;
(2)業績最低要求: / 。
(3)總監理工程師最低要求:同時滿足下列①至⑤項要求:
①擬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應具有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或注冊監理工程師(水利工程)證書,注冊單位與投標人一致;
②具有高級工程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③近2年內具有一項水利工程監理從業業績(以總監理工程師、或總監理工程師代表、或安全監理工程師、或專業監理工程師、或監理員等身份參與或負責);
④在工程建設領域無不良信用記錄;
⑤自投標文件遞交截止之日起不得擔任其他在施建設工程的總監理工程師。
(4)信譽要求:
①本項目對被雄安新區 / 機構評為嚴重失信企業且正處在信用評價結果公示期內的投標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決性懲戒方式;
②本項目對近3年內(從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項目招標人評價為履約不合格的投標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決性懲戒方式;
③本項目對近2年內(從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項目招標人實施的項目中存在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資格、拒不簽訂合同、拒不提供履約擔保情形的投標人 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決性懲戒方式;
④本項目對近3年內(從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區政府有關部門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達到 / 次或累計罰款 / 元的投標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決性懲戒方式;
⑤本項目對因違反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或者因串通投標、轉包、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正在接受雄安新區政府有關部門立案調查的投標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決性懲戒方式。
(5)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規禁止的情形:
a.投標人為招標人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
b.投標人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
c.投標人單位負責人與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其他投標人的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
d.投標人與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其他投標人存在控股、管理關系;
e.投標人為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代建人;
f.投標人為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代理機構;
g.投標人與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同為一個法定代表人;
h.投標人與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存在控股或參股關系;
i.投標人被依法暫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區投標資格;
j.投標人被責令停業,暫扣或吊銷執照,或吊銷資質證書;
k.投標人進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產,或其他喪失履約能力的情形;
l.投標人在近三年內(從投標文件遞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騙取中標或嚴重違約或重大監理質量問題(以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或司法機關出具的有關法律文書為準);
m.投標人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n.投標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國”網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o.在近三年內(從招標公告發布之日起倒算)投標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擬委任的總監理工程師有行賄犯罪行為;
p.近一年內(從投標文件遞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標人因串通投標、轉包、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q.投標人因違反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等原因被給予行政處罰且在處罰期內(以“信用中國”網站(www.creditchina.gov.cn)公布的處罰及處罰期限為準,未列明處罰期限的視同不在處罰期內);
r.投標人因拖欠工人工資被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資“失信主體”且在公示期內(以因拖欠工資被列入“信用中國”網站(www.creditchina.gov.cn)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主體的為準);
s.投標人與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商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t.投標人在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中存在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u.被本項目招標人或招標人上級單位評價為履約不合格且在限制投標期內的或被本項目招標人或招標人上級單位納入嚴重失信名單的(上述招標公告“信譽要求”第②項修改為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