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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要求
1.1 新建工程的生產廢水、生活污水和雨水應采用分流制排水系統。生產廢水、生活污水應進行處理達到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城鎮排水或直接排入水體。
1.2 污水處理的設備、管道應根據氣象、水質等條件采取防護措施。
1.3 污水管道布置應充分利用地形,采用重力流。當管道埋設深度較大時,可設中間提升泵站。
2 含油污水
2.1 港口船舶含油壓艙水、洗艙油污水 、艙底油污水、機修車間和流動機械沖洗的含油污水應根據水量水質選擇處理方法。
2.2 含油壓艙水的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2.2.1 無專用壓載水艙的油輪,排向接收設施的含油壓艙水量,可按船舶載重噸的百分比進行計算。沿海單艘船為25%-30%,內河單艘船最大為25%。
2.2.2 油船壓艙水的年水量可按式(2.2一1)計算。
Ys=Vc·N·S·K (2.2—1)
式中: Ys——年油船壓艙水量(t);
Vc——無專用壓載水艙設計船型載重噸(t/艘);
N——無專用壓載水艙的船舶年到港次數;
S——壓載水占設計船型載重噸的百分比(%);
K——船舶壓載水實載率(%),可取30%-50%。
2.2.3 含油量應按實測資料確定;當無實測資料時可取1000~3000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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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1000000 |
Ya=Ys·C· (2.2—2)
式中: Ya——年壓艙水中油量(t);
C——壓艙水中含油量(mg/1)
2.2.5 壓艙水處理宜采用以下工藝流程:
壓艙水
并應設污水計量及油份濃度控制裝置,還應根據粘度確定采用加溫措施。
2.2.6 原油壓艙水、成品油壓艙水應分設隔油處理設施。
2.2.7 調節池的容積應滿足接收設計船型單船最大壓艙水量;氣浮、過濾、吸附工藝的處理能力,可按計算的日乎均壓艙水量確定。
2.3 船舶洗艙油污水的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2.3.1 換裝油晶時的洗艙水量宜按船舶載重噸的10%~20%確定。修船時的洗艙水量可按船舶載重噸的4%~30%確定。
2.3.2 污水處理前的水溫可根據油晶的種類按25~30℃選取。粘度較大、凝固點高的油品洗艙水的處理裝置,應采取加溫措施。
2.3.3 含油量宜按實測資料數據確定;無實測資料時,可取3000-6000mg/l。
2.3.4 洗艙污水處理宜采用以下處理工藝:
洗艙水
并應設污水計量及油份濃度控制裝置。
2.3.5 經處理過的水宜回收利用。
2.4 船舶艙底油污水的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2.4.1 污水量宜按實測資料確定。無實測資料時,對未使用由水分離器的船舶可按表2.4.1中數據選取。
船舶艙底油污水水量表 表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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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噸 (t) |
艙底油污水產生量 (t/d·艘) |
船舶載重噸 (t) |
艙底油污水產生量 (t/d·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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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
0.14 |
3000-7000 |
O.81-1.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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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000 |
0.14-0.27 |
7000-15000 |
1.96—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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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3000 |
O.27-0.81 |
15000-25000 |
4.20-7.00 |
2.4.2:艙底水含油量應按實測資料確定;無實測資料時,可取2000—20000mg/1。
2.4.3 油污水處理宜采用本規范第2.2條的處理工藝。
2.5 裝卸油品碼頭、油罐區防治油污染應符合下列規定。
2.5.1 輸送油品管道的伸縮接頭、閥門、油管與船舶連接處應設有集油溝、集油池或接油盤。管道接頭處法蘭填片應采用耐油材料。
2.5.2 鐵路及汽車裝卸油棧橋下應設收集事故溢油、漏油及含油污水的集水、集油槽。收集的含油污水應送處理廠、站處理。
3.2.5.3 油庫、油罐產生的油污水應收集后,送污水處理場處理。容積在1000ma以下的油罐,洗罐污水量可按罐容的o.2計算;1000ma以上的油罐,洗罐污水量應按實測資料確定。
2.6 流動機械沖洗水和機械修理廠、站洗滌機械或機械零件的含油污水,可采用沉淀、隔油、油水分離器分離的處理工藝。
2.7 處理含油污水的構筑物必須考慮防火要求,處理油污水的機電設備必須滿足防爆要求。
3 含煤污水
3.1 煤碼頭堆場的逕流雨水,碼頭面帶式輸送機、廊道、轉動站沖洗水,翻車機房地下室、坑道集水等含煤污水應進行收集和處理。
3.2 煤堆場逕流雨水量可按式(3.2)計算。
V=·ψ·H·F (3.2)
式中: V——逕流雨水量(m3);
ψ——逕流系數,取0.1—0.2;
H——多年最大日降雨深(m)的最小值;
F——匯水面積(m2)。
確定碼頭面、帶式輸送機等處沖洗水量時,沖洗強度可取每次5l/m2。
3.3 含煤污水的水質宜按實測資料確定。無實測資料時,污水中懸浮物含量可取1000-3000mg/I;pH值可取5-8。
3.4 含煤污水處理工藝應符合下列規定。
3.4.1 在水資源缺乏地區處理后的水應回收利用,并宜采用以下處理工藝:
3.4.2 污水處理后不回收利用時,可采用沉淀處理的方法。
3.5 污水處理站提升污水和污泥的設備應滿足耐磨及防堵塞的要求。
3.6 污水處理站宜設液位測量、流量測量及集中控制等裝置。
4 含礦污水
4.1 碼頭堆場的逕流雨水,碼頭面、帶式輸送機、廊道、轉動站的沖洗水,坑道集水等含礦污水應進行收集和處理。
4.2 礦石堆場的逕流流雨水量、沖洗水量可參照本規范第3.2條進行計算。
4.3 含礦污水應根據懸浮物含量和pH值,采用本規范第3.4條的處理工藝流程進行處理。
4.4 碼頭面、廊道、轉運站等沖洗水在進入排水系統前,宜設初沉池;采用管道輸送時,應設管道清洗設施。
5 集裝箱洗箱污水
5.1 集裝箱洗箱污水處理站的設置,應根據所需沖洗的箱量、貨種等因素確定。
5.2 最大日洗箱水量可分別按式(5.2.一1)、·(5.2.一2)計算。
機械洗箱的日最大洗箱水量:
Wj=Q·T·Nd (5.2—1)
式中: Wj——機械沖洗時的日最大洗箱水量(m3/d);
Q——機械沖洗水量(m3/min);
T——用機械沖洗每個集裝箱的時間(min/TEU);
Nd——最大日洗箱量(TEU/d)。
人工洗箱的日洗箱水量:
WR=V.N (5.2—2)
式中: WR——人工洗箱時的日最大洗箱水量(m3/d),
V——人工沖洗每個集裝箱的水量(m3/T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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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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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
式中: Nd——日最大洗箱量(TEU);
Na——千年洗箱總量(TEU);
D——年工作日(d);
K——日洗箱不均勻系數,可取K=2。
5.4 年洗箱總量可按式(5.4)計算。
Na=Tt·C·Z·B (5.4)
式中: Tt一經折算成標準箱的年吞吐量(TEU);
C——進口箱數占吞吐集裝箱總數的百分比(%);
Z——實箱率(%),宜按實測資料確定;無實測資料時可取70%~90%;
B——沖洗比(%);宜按實測資料確定;無實測資料時可取2.5%~5%
5.5 集裝箱洗箱污水的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5.5.1 件雜貨、食品、冷藏集裝箱的洗箱污水,可采用以下處理工藝:
5.5.2 當洗箱廢水中含有動植物油類及其他油品時,宜采用以下處理工藝;
5.5.3 裝載有毒物品的集裝箱應先清掃再洗箱。洗箱廢水可采用活性碳吸附、加藥反應、離子交換等物理、化學方法進行處理。
5.5.4.采用過濾方法處理洗箱污水時,應采用耐腐蝕的材料作濾料。
5.6 國際集裝箱的洗箱污水處理應符合《國際海事組織73/78防污公約》附則Ⅲ的規定。
6 散裝有毒液體廢水
6.1 散裝有毒液體廢水按有毒有害程度分為A、B、C、D四類,應根據《國際海事組織73/78防污水公約》附加Ⅱ的規定確定分類名單。
6.2 散裝有毒液體碼頭應根據裝卸有毒液體物質的種類、設計船型,設置接收和處理船舶洗艙水、泵艙艙底水等含有毒液體廢水的設施。
6.3 A類物質卸船港接收船舶洗艙水量的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6.3.1 必須接收的預洗艙水量應按從每一個艙內排出的有毒物質濃度進行計算。當排出濃度為0.10%時,水量可取10m3;當排出濃度為0.01%時;水量可取lOOm3。排出濃度應按附則Ⅱ確定的分類名單選取。
6.3.2 當在卸船港需裝載另一種物質,所裝載的物質為短途航行時,應接收的進一步洗艙水量,可按每一個艙5~50m3計算。
6.3.3 需裝載另一種物質時,應接受的達到清潔條件所需洗艙水量,可按每艙不超過lOOm3計算。
6.3.4 需達到裝載另一種物質要求清潔條件的總洗艙水量也可按載貨艙容積的3%一5%計算。
6.4 B類、C類和D類物質卸船港接收有毒液體殘留物和洗艙水量的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6.4,1 B類和C類物質船艙殘留物每艙可取1~3m3;洗艙水量每艙可取3m3。
6.4.2 B類、C類和D類物質達到清潔條件的洗艙水量,大型散裝液體化學品船每船可取50~200m3;小型散裝液體化學品船每船可取5~20m3。
6.5 船舶泵艙艙底水量可取5m3。
6.6 散裝有毒液體采用專船定向、品種單一的卸船碼頭,可不設接收處理船舶有毒液體廢水的設施。
6.7 新建多品種散裝有毒液體的裝船港,必要時,可設置接收處理船舶洗艙水和泵艙艙底水的設施。
6.8 船舶洗艙水和泵艙艙底水的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6.8.1 在有條件時,應送至生產該類有毒液體物質的工廠或送處理該類有毒液體廢水處理站處理。
6.8.2 需在港區處理時,可采用以下處理工藝。
6.9 港區散裝有毒液體貯罐水、泵訃和管道的沖洗水,可采用與船舶洗艙水相同的處理方法進行處理,并宜采用同一處理設施。
6.10 洗罐水量可取貯罐容積的10%~20%。
3.7 生 活 污 水
7.1 港口生活污水的排放應符合下列規定。
7.1.1 未經處理的港區生活污水,不得直接排入水體。
7.1.2 生活污水宜排入城市生活污水排水系統;條件不具備時,應設置污水處理設施。
7.1.3當生活污水量很小,污水排入水體的環境容量較大時,可采用化糞池或沼氣凈化池處理,同時應考慮遠期建立二級處理設施;當污水量較小,必須達到排放標準時,可采用組合式污水處理設備。
7.1.4當環境條件允許時,海港生活污水可采用一級處理后深海排放。
7.2 港區生活污水量可按生活用水量進行計算;排至岸上的船舶生活污水量,應根據船舶生活污水存儲能力及到港艘次確定。
7.3 港區及船舶生活污水水質宜按實測資料確定。無實測資料,每人每日的五日生化需氧量可取30~50g;固體懸浮物可取35~50s;港區生活污水可取中值,船舶生活污水宜取下限值。
7.4 生活污水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7.4.1 生活污水處理站應設于生活區夏季主導風向的下風側、靠近生活污水排出量大的區域;同主要生產、輔助生產、生活區之間應有衛生防護距離,并宜預留處理能力或發展場地。
7.4.2 生活污水處理站宜采用以下處理工藝:
7.4.3 生化處理設施可采用生物轉盤、接觸氧化池及氧化溝等。
7.4.4 污泥處理應設污泥濃縮池或濕污泥池,并宜設污泥的消化、干化或脫水等設施。
7.4.5 生活污水處理站應設化驗室、值班室、維修間、貯藏間并配計量、維修、水質監測等設備。
7.4.6 寒冷地區港口的生活污水處理站應采取保溫防凍措施。
7.5 食堂生活污水應經隔油處理后排入生活污水處理站。
7.6 生活污水處理站應進行綠化和美化。
8 其他廢水
8.1 散裝化肥碼頭應收集碼頭面、堆場、裝卸機械的沖洗水,并宜根據水質、水量確定處理方法。
8.2 港口通訊中心及流動機械用電瓶充電間的廢水應進行收集,并宜采用中和、沉淀等方法進行處理。當含鉛量超過排放標準時,可增加吸附除鉛處理。具體參見污水寶商城資料或http://m.bnynw.com更多相關技術文檔。
8.3 一級危險晶碼頭中劇毒及有毒物質的堆場、倉庫應先清掃再沖洗。沖洗水應進行收集,并宜采用以下處理工藝:
8.4 港口醫院污水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醫院污水排放標準》設獨立處理設施。










